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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佚名 写作进程: 已完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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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婚姻制度及风俗。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,始于西周初期,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。春秋时,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,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。战国后,以氏为姓,汉代以后,姓氏不分,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。至唐代,对同姓婚又循古制,予以禁止。宋、元一宗唐律,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。明、清时地域更大,人口众多,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,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。故《明律例》与《清律例》均分同姓、同宗为二,中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,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。清末册律,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,只禁止同宗结婚。《礼记。大传》:“系之以姓……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”《左传。僖公二十五年》:“男女同姓,其生不繁。”《国语。晋语》:“同姓不昏,惧不殖也。”又《郑语》:“气同则不继。”《论语。述而》:“君(指鲁昭公)取(娶)于吴为同姓,谓之吴孟子。君而知礼,孰不知礼?”《唐律》:“诸同姓为婚者,各徒二年;缌麻以上,以奸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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